5855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6-18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5855号
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24190073Y,住所地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友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雅,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73638498,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林中段南侧15号。
法定代表人:高卫华。
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6元,由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玮芝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晨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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