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6-08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73号
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友林。
委托代理人:吴思齐。
被告: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锦全。
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22元,减半收取981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袁 玲
审判员 张 婷
审判员 郑友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胡鑫磊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