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货物装卸服务部、浙江大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执行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3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602执2747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货物装卸服务部,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稽山街道昌安桂花苑4幢306室,组织机构代码:MA2FCMPW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大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中兴大道二号,组织机构代码:785673845。
法定代表人韩国。
本院在执行原告绍兴市越城***货物装卸服务部与被告浙江大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执行依据:(2020)浙0602民特266号民事裁定书】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货物装卸服务部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2执27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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