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北海汇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2-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5执保16号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东二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199302224J。
法定代表人:*一,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海汇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海大道241号鸿源生态新城C栋1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9971922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案外人:***,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汇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桂05执128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汇澳公司名下坐落于北海市北海大道241号润和花园3幢(R幢)共175套房屋及北国用(2012)第B3801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1幢(M幢)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其中包括案外人***购买的润和花园3幢2单元3101号房屋。
本案在执行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上述查封范围内其购买的润和花园3幢2单元3101号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桂05执异159号执行裁定,裁定中止对坐落于北海市北海大道241号润和花园3幢2单元3101号房屋的执行。裁定书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上述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北海汇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北海市北海大道241号润和花园3幢2单元3101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邓盛达
审判员*嘉
审判员丘泽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龙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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