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冯大银、应百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1-08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2民初10493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
被告: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庆云洛塘街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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