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2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抗35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庆云洛塘街18号。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4民终1637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浙检民监[2019]3300000019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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