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与武义县公路管理段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23民初510号
原告:***,女,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原告:***,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公路管理段,住所地:武义县。
代表人:***,系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5号。
法定代表人:祝雪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义县公路管理段、武义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5月10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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