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武义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12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23民初3406号
原告: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276号(金华日报社1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刚成、翁霞(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方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熟溪街道梅郎路5号。
法定代表人:祝雪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2元(已减半),由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杜建跃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丽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