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水利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1-29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02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新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146568854K。
法定代表人:*金根。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水利工程公司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的(2018)浙040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庞优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8336元或提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