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熊衍贵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04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民终7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安青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8852232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衍贵,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闵德强,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江西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衍贵、闵德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080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上诉人江西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麒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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