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14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802民初1739号
原告:吉安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友谊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75877115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安市新安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安青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88522324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安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吉安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为1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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