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28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执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西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安青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8852232-4。
被执行人吉安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城南105国道旁,组织机构代码:77587711-5。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8)赣民终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民终663号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撤回本次申请而终结本案执行后,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周慧
审判员*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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