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06民初25282号
原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中海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36.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佳宇
书记员 胡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