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玉鑫建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19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11民初2193号
原告:临沂市玉鑫建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街道办事处姜墩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裕民路1201号勤业广场21楼。
法定代表人:邵东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国强,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临沂市玉鑫建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临沂市玉鑫建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玉鑫建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玉鑫建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270元,均由原告临沂市玉鑫建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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