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恺丰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23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11民初1848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恺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鲁信钢材物流城B2-11。
法定代表人:卞合国,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裕民路1201号(勤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邵东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沂恺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鲁1311民初184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322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6月23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322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国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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