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10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7091号
原告:***,男,1973年7月8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街道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04495398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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