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绍兴鑫和针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29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602执189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287号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7439114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和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东浦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304872X。
法定代表人*国军。
被执行人*国军,男,1975年7月5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针织有限公司、*国军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02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4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和针织有限公司、*国军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3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4730元,诉讼费356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和针织有限公司、*国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和针织有限公司、*国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和针织有限公司、*国军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和针织有限公司、*国军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和针织有限公司、***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截止2020年7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和针织有限公司、*国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和针织有限公司、*国军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国军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和针织有限公司、*国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和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国军、*国军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
综上,被执行人***和针织有限公司、*国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2执18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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