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浙宇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13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2民初3736号
原告: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绍兴市浙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西蚌潭村。
法定代表人:付菊。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浙宇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1645元,由原告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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