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史忠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08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502执12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湖织大道2599号。
法定代表人:蒙二虎,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杭州市滨江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502民初15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5万元,并支付利息3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浙E×××××宝骏牌车辆登记信息,已查封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至2022年5月7日止,***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截至2020年6月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规定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02执12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辉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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