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冉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20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02民初3721号
原告:杭州新冉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荣辉商业中心5-2-18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麦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织大道2599号。
法定代表人:蒙二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向峰,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新冉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新冉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新冉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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