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卓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诚丰房地产开发(福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6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初118号
原告:福建卓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西门卓越路1号卓越综合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29703317N。
法定代表人:何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丰房地产开发(福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镇音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33908713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宝兴,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卓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诚丰房地产开发(福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卓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979元,减半收取计105989.5元,由福建卓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段若诗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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