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十堰汉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01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民终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竹山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767405791A。
法定代表人:张宗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寨金,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光辉,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十堰汉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虹锦小区*号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691797919P。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竹山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十堰汉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3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1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存在着不明确、不易执行的问题,且如果判决了兴泰公司先行承担维修责任,就应当同时处理维修合格后36万元的返还问题。2、综合本案的案情,本案采取对维修费用进行鉴定的方式更为合适,再根据鉴定意见一并处理双方的争议和诉求。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3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竹山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广泉
审判员  袁 昆
审判员  王***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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