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03民初670号
原告:湖北楚峰建科集团神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城南开发区学堂洲工业园龙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双,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令新、赵彩琴,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竹山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宗堰。
原告湖北楚峰建科集团神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竹山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楚峰建科集团神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竹山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楚峰建科集团神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楚峰建科集团神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竹山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顾琼香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任晶
书记员黄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