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廖兴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24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3102民初1135号之一
原告: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瑞丽市勐秀乡勐典村帮达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584838674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长乐市,系原告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漳州高新区颜厝镇路边村下庄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060015650221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锐,云南春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31200711993873,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凤英,云南春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3120131772612,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廖兴辉,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廖兴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8年4月9日做出裁定驳回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因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院正在审理的(2018)云3102民初147号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瑞丽市佳家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与本案有关,该案的审理结果是本案审理的依据,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同时,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追加廖兴辉、***为本案被告的申请。为此,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31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于2018年9月14日做出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廖兴辉、***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6元,减半收取1603元,由原告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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