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04民初10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
被申请人: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延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赣0104民初105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担保人*X名下坐落于西湖区沿江南大道1199号万科金域蓝湾3#楼一单元XXX室(第X层)(*房权证西湖区字第××号)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本院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X名下坐落于西湖区沿江南大道1199号万科金域蓝湾3#楼一单元XXX室(第7层)(*房权证西湖区字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