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创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19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03执954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创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创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8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1.16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181.19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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