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通逸工贸有限公司与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1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6民初6135号之一
原告:厦门通逸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兴湖路41号A幢4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梅,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莲花镇莲花街101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通逸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厦门通
逸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通逸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
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通逸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通逸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
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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