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红土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3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1民初880号
原告赣州红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红金村岭脚下组323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30910073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79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红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称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赣州红土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红土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原告赣州红土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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