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02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521执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3月13日生,住址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8月29日生,住址浙江省慈溪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521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717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较少,已冻结(冻结到期日为2021年5月14日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60000元,尚有811700元未受偿。
鉴于被执行人**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作出罚款1000元的罚款决定书,并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15日的拘留决定书,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网上布控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21执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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