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8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711执19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钟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皖071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房产、土地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皖071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乃贵
审判员*应明
审判员*庆敏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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