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万向富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7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万向富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天玉镇虎背山。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力鼎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的(2018)赣民终1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南通力鼎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深圳万向富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南通力鼎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余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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