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6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7民申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福光村沿新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67518003L(1-1)。
法定代表人:钟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天玉镇虎背山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8854506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远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皖071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力公司再审申请称,一审法院判决自己支付被申请人赔偿款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案涉混凝土系买卖合同关系,并不是判决书确认的产品责任纠纷,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符合质量要求,至于道路工程施工完成后混凝土强度达不到标号,是被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与混凝土质量无关,且被申请人未在施工前对混凝土及时取样送质检部门检验,过错在其自身而非申请人。
再审审查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天力公司交付了混凝土,盛远公司支付了货款,混凝土买卖的法律关系已完成。本案系因混凝土强度等级达不到施工要求,无法验收交付而引起,确属产品责任纠纷。天门镇兴化村龙桥组组通道路项目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15,未达到施工等级C25的要求。天力公司提供的商品混凝土未经检测是否合格即出厂,显属不当;而盛远公司在接受商品混凝土时未按规定及时取样送检,亦有过错。综上,一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据此,天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朱小文
审判员*浩林
审判员钱韦玮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
附法律条文
第二百条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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