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祝样兴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1-08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602执2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广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53530570F,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滨江东路6号海熙御龙湾08幢1单元2203室。
法定代表人:俞树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祝样兴,男,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省广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祝样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6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祝样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祝样兴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祝样兴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祝样兴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6955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朱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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