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3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24执8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21日,住贵州省正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24民初9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国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75元,本案执行费3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贵州合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限额为232375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照
书记员*浩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