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1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6民初1817号
原告:***,女,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质强,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紫葳路42号泷澄大厦22-2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适,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质强、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夏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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