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与江苏通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19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4民初1121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通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9667150X,住所地常州市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
法定代表人:周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684467860055N,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公园巷**。
法定代表人:黎锋,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通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通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第三人**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邢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兰真红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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