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51牛付民与江苏通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4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2民初8151号
原告:牛付民,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炎炎,女,194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江苏通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卜弋常金东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
原告牛付民诉被告江苏通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牛付民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付民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牛付民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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