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苏州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1-23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1275号
原告***,男,1954年9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根林诉被告苏州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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