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北仑雄伟广告有限公司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22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4民初5042号
原告:宁波北仑雄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孔墅村王家溪口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91900038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6098X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北仑雄伟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11月起原被告建立业务往来关系,由被告向原告购买亚克力。并于2017年11月10日和2018年2月26日签订2份《建材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中双方就合同价格、价款支付及结算、付款方式、供货及验收等进行了约定。被告共向原告购买价值216295元亚克力,支付了102638.6元货款,尚欠原告货款113656.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不付,故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动产所在地为天津市南开区,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丁泽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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