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凌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24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2民初13379号
原告:岳阳县凌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荣岳公路西侧(八仙大桥沿堤向西1100米毛家湖渔场)。
法定代表人:*四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106号第一幢七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岳阳县凌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岳阳县凌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处分,本案岳阳县凌云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阳县凌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94元,减半收取5097元,财产保全费3717元,由岳阳县凌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肖安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琳
书记员***
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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