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于志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9民终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106号第一幢七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姑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9)新2901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9)新2901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728.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丽
审判员*伟力
审判员*********
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马妮
书记员王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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