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17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民初10322号
原告:***,女,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西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14140569Q
法定代表人:王小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67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724.68元(自2018年6月12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3.依法判令处置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就拍卖、变卖房产所得价款由***优先受偿;4.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用由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1日,***通过天津优先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平台服务商)网上平台向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出借2167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约定年利息为9.75%。北京优先理财顾问事务所有限公司(债权追收责任人)对于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对***理财资金安全保障做出了资产抵押/质押/担保公证等手续。合同签订后,***向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足额支付了约定的款项。借款期限届满后,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严重损害了***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经查,天津优先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中,***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系通过天津优先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的互联网平台进行借贷合同订立及款项往来,属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范围,该刑事案件尚在侦查期间,故本院应依法驳回***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琳靓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维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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