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2-17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民初2663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圣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潇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林,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坤,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小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亮,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长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华,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世超,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圣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泉公司)与被告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试金集团)、济南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圣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林,被告试金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亮、张慧,国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三方《合作意向书》;二、判令试金集团向圣泉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土地熟化费用本金5000万元;三、判令试金集团向圣泉公司支付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3016666元;四、判令试金集团向圣泉公司支付因试金集团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导致的损失,该损失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五、判令国投公司向圣泉公司返还测绘费用300万元整;六、判令试金集团、国投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经初步合意,圣泉公司与试金集团签订《合作意向书》,拟合作开发原济南试验机厂地块,试金集团在合作意向的磋商阶段一直未提到地块中的“琵琶山万人坑”。2014年5月7日,圣泉公司与试金集团、国投公司签订三方《合作意向书》,意向书约定:圣泉公司作为土地熟化投资意向人,以社会资本参与方式合作开发试金集团管理使用的原济南试验机厂地块,国投公司作为市属企业土地熟化平台依照授权开展土地熟化工作。意向书签订以后,圣泉公司于2014年6月9日通过国投公司向试金集团支付2000万元,并向国投公司支付300万元,2015年7月30日向试金集团支付2000万元,2015年9月14日向试金集团支付1000万元,以上共计5000万元,用于土地熟化。土地熟化过程中,因项目地块中的“琵琶山万人坑”被媒体报道,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在项目地块中设立万人坑遗址公园,由于公园位置和面积一直未获最终确定,导致申请规划一直未获批复。后来,济南市人民政府下发济政字[2015]12号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熟化工作的意见》,该文件涉及到案涉的项目,基于以上原因,意向书确定的土地合作开发已经无法推进。2018年10月11日,国投公司向圣泉公司发函建议解除合作意向书。2019年6月27日,圣泉公司向试金集团发出书面《合同解除通知书》,要求返还本金并支付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时至今日未获回复。圣泉公司认为,双方在缔约之初,试金集团未向圣泉公司告知“琵琶山万人坑”的事项,该事项是导致该项目推进受阻的重要原因,该事项也并不属于圣泉公司应当知道的范畴,“万人坑”被媒体披露后,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在原址设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公园,面积达到总开发面积的三分之一,基于此,该土地已经失去商业开发价值,同时因政府政策变化,进而导致投资目的无法实现。圣泉公司在向试金集团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试金集团怠于履行,导致资金占用孳息持续性扩大,应当赔偿损失。
试金集团辩称,一、圣泉公司2019年6月27日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书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其解除理由是因试金集团作为土地使用权人怠于履行义务,且在项目进行中意图绕开圣泉公司直接联系政府部门,导致政府部门始终无法批复,土地熟化工作无法进行,该理由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也不是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2013年12月28日,圣泉公司、试金集团签署合作意向书,约定合作开发原济南实验机厂地块,根据约定圣泉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将土地熟化款(企业搬迁费)1亿元打入政府熟化平台,再由政府熟化平台将该1亿元支付至试金集团,用于办理项目地块的解除抵押事宜。2014年5月7日,本案案涉三方签署合作意向书,再次确定圣泉公司作为原济南实验机厂的土地熟化意向人,并约定应在意向书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履约保证金1亿元,同时,约定了协议书意向书不能履行时,经三方共同协商,可终止或解除意向书,并签订合作解除协议。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只有享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在条件具备时组织三方签署解除协议才能够达到解除合同的效果。二、圣泉公司支付的5000万元款项,系履约保证金,因其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圣泉公司违约而导致三方合作意向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管是两方协议书还是三方合作意向均约定圣泉公司负责案涉片区的规划策划、整体项目建设的所有推进工作,试金集团仅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履行配合工作,但圣泉公司怠于履行推动义务,不配合济南市文广新局关于“万人坑”遗址保护的意见。直到2015年5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下发[2015]12号文,根据该文件如果圣泉公司继续积极履行熟化推动义务,仍可以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土地熟化,继续享有济南市土地熟化的原有政策,但圣泉公司仍然怠于履行土地熟化的推动义务,至今济南市政府的土地熟化政策发生了多次变更,并且原厂区内的工业厂房也被列为工业遗址,导致开发工作实际上不能履行,造成这一后果完全是由圣泉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圣泉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主张的履约保证金没有返还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圣泉公司要求试金集团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不符合双方合作意向书以及三方合作意向书的合同约定,合同意向书中均约定圣泉公司有支付1亿元履约保证金的义务,该款应由试金集团无息使用,合同终止时应无息退还,因此,圣泉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圣泉公司要求试金集团支付自2019年6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三方合作意向书签订之后试金集团作为土地提供人一直配合圣泉公司及土地熟化平台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在遇到“万人坑”文物事件之后配合圣泉公司向市政府文物局规划局等各部门积极督促,积极促进土地熟化,没有任何违约之处,因此,无须向圣泉公司支付2019年6月27日之后的利息损失。综上,本案案涉三方未就解除合作事宜签署合作解除协议,因圣泉公司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其无权要求退还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圣泉公司主张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其主张的2019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也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因圣泉公司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诉讼请求应全部予以驳回,并应向试金集团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国投公司辩称,根据三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合作意向书解除时应扣除已实际发生的测绘费用,即应扣除81170.5元,应返还圣泉公司2918830元。
试金集团反诉请求:1、判令圣泉公司支付因其应付而未付履约保证金给试金集团造成的经济损失20258333元。2、反诉费用由圣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8日,试金集团与圣泉公司签署《合作意向书》,约定合作开发原济南试验机厂地块,根据约定,圣泉公司应于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将土地熟化款(企业搬迁费)1亿元打入政府相关熟化平台,再由熟化平台将该1亿元支付至试金集团,用于办理项目地块解除抵押事宜。合作意向书第七条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的违约责任:每超过一日,延迟支付方应向收款方支付应支付款项0.5%0的逾期违约金。2014年5月7日,试金集团、圣泉公司与国投公司签署三方《合作意向书》,再次确认圣泉公司作为涉案土地的熟化投资意向人,应在意向书签订3个月内支付履约保证金1亿元。按照合作意向书的约定,圣泉公司应于2014年8月6日前向试金集团支付履约保证金1亿元,但圣泉公司拖延至2015年9月14日仅支付5000万元,剩余5000万元至今未支付。但试金集团已按约定计划搬迁企业到长清,腾出土地,不再在原址进行生产,支付了大量搬迁成本。圣泉公司未按约支付履约保证金,导致试金集团无法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而继续承担融资利息,且另行支付大量企业搬迁成本,造成试金集团承担了本不应额外承担的融资成本,已实质给试金集团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圣泉公司自2014年8月7日起至试金集团提起反诉之日止,以圣泉公司应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基数,按年化6%分段计算的利息损失。
圣泉公司辩称,1、由于在签订合同之初,试金集团没有告知“万人坑”事件,签订合同之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圣泉公司才得知因万人坑事件导致规划无法批复,因此,圣泉公司有权停止继续支付款项,行使不安抗辩权。2、试金集团搬迁并非是因为本次合作,2003年时代集团入驻试金集团之后,就为这个地块的开发在做准备工作,2010年已经完成搬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企业登记信息、两份《合作意向书》、银行电子回单和收款收据、测绘费票据,国投公司提交的《关于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熟化项目解除协议的函》及试金集团的回函,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当事人对以下证据有争议,圣泉公司提交:一、《关于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熟化项目解除协议的函》、《合同解除通知书》、邮政邮寄单、济南时报关于项目地块的报道,证明本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圣泉公司与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资金借用协议及往来账目,证明圣泉公司的预期损失。三、济政字[2015]1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熟化的意见》,证明政府关于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熟化的政策已经发生了改变,合同无法进行推进。
试金集团质证称,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首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因为圣泉公司怠于履行土地熟化推动工作,不配合文广新局“万人坑”遗址保护的意见,导致市政府关于土地熟化政策改变后无法再适用原来的政策进行土地熟化;根据三方协议约定,合同解除应由三方签署合作解除协议,但因为三方未对解除协议的善后处理问题进行正面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圣泉公司的合同解除通知书不能起到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收到解除通知后各方一直在协商,但没有书面答复;济南时报的报道时间是2013年4月,双方签署协议的时间是2013年年底,三方签署合作协议的时间是2014年5月,通过该报道可证明在双方合作之前关于涉案地块的“万人坑”遗址就是已经被社会公众所知的公开事项,并不存在试金集团故意不告知的情况。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均不认可,该资金借用协议不同时间的协议文本完全一致,协议中没有任何授权代理人签字,只有公章,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更不能证明该协议与本案有任何关系;经查询,天元公司与圣泉公司合资设立了山东圣泉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双方是合作关系,银行电子回单是天元公司将款汇入山东圣泉天润置业有限公司,用途是投资款,更证明该组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其出具的证明函没有任何证明力。对圣泉公司提供的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1、依据该文件本项目土地确实不应该再按照原土地出让方式来熟化,但该文件第三条有一个前后衔接的条款,本项目属于在12号文出具之前已经由土地熟化平台与土地提供方、熟化投资意向人签署了合作意向,完全可以按照该文件精神争取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土地熟化,由此,就符合了12号文关于土地熟化的政策;2、因为圣泉公司作为投资人追求项目土地的投资利益最大化,其一直纠结于给“万人坑”遗址划分多少面积、哪个位置的地块,始终不肯实质性推动土地熟化,造成从各方签署协议至今政府关于土地熟化的政策多次改变,也导致该土地现很难再实现经济效益,该责任均应该由圣泉公司承担。
国投公司认为,第二组证据不涉及圣泉公司对国投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质证;对第一组、第三组证据无异议。
试金集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1、1955年5月26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济南市挖掘“万人坑”及鉴定一案的总结报告》一份,证明“万人坑”是济南抗战历史上的客观存在,试金集团不存在隐瞒的可能性。2、1996年出版的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写的《中华文史资料文库》第5卷第638-641页资料,确认“万人坑”位于试金集团(原济南试验机厂),且详细的列明其地理位置。3、2012年7月7日济南时报《多处遗址见证日军侵略济南期间犯下的滔天罪行琵琶山下有“万人坑”新华院曾是“阎王殿”》文章,证明1990年试金集团(原济南试验机厂)建厂伊始,就由全体职工捐资,在厂区修建了“琵琶山万人坑纪念碑”,一直留存至今。4、2016年2月济南市文广新局出具的《关于琵琶山万人坑遗址保护与展示利用建议的汇报》,证明内容同前。5、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于2018年7月31日《琵琶山万人坑遗址》文章,再次确定前述内容。综合第一组证据可以看出,“琵琶山万人坑”在试金集团厂区内是被公众广泛知悉的客观事实,且厂区内一直立有“琵琶山万人坑纪念碑”,自2013年清明节前后双方磋商合作事宜直至2013年12月28日签订《合作意向书》,圣泉公司对厂区均进行了实地考察,不存在对“琵琶山万人坑”不知情的可能。第二组:6、2017年10月29日试金集团写给济南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关于推进案涉土地收储的情况汇报一份。7、2017年12月10日试金集团董事长王小兰写给济南市徐群副市长的关于推进案涉土地熟化的信件一封。8、2017年12月25日试金集团写给济南市王忠林市长的关于推进案涉土地熟化的工作汇报一份。9、2018年6月19日试金集团董事长王小兰写给济南市孙述涛市长的关于推进案涉土地收储的工作汇报一份。以上证据证实,试金集团一直在积极配合圣泉公司推动案涉土地熟化工作。第三组:10、圣泉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潇桐于2014年2月17日、3月17日向试金集团常务副总裁潘燕明发送《报规划局关于万人坑遗址材料》等邮件截图6页,包含邮件发送时间、发送人、邮件内容,证明圣泉公司在2014年5月7日正式与试金集团、国投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之前就对万人坑遗址事件非常清楚,并且已经在与规划部门积极主张缩小万人坑遗址的面积,圣泉公司在起诉中称其对万人坑事件不知情,完全与事实相悖。
圣泉公司质证后认为,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客观存在不等于公开知晓,圣泉公司成立时间是2013年11月19日,是为了这个地块的开发而成立的,负责人孙潇桐常年生活在国外,回国以后第一个处理的事情就是这个事情,因此,关于“万人坑”事件并不知晓,在去厂区实地勘查的时候纪念碑就已经不存在了。在济南市文广新局的汇报材料附件中,列明的图式二和图式三即是规划部门关于万人坑遗址的规划方案,从这个图式可以看出规划面积已经达到了整体开发面积的大于三分之一,从商业开发的目的来说,不具备开发价值。对于第二组证据,四份汇报文件都是打印件,没有盖公章,对真实性有异议。对于第三组证据,该证据属于电子证据,应同时提供原始载体或关于提取电子证据的出处以及提取过程的公证材料,因此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圣泉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合同以前是否知道万人坑的存在与本案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国投公司对试金集团提交的第一、二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三组证据认为与其无关,不予质证。
试金集团就其反诉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2014年8月6日、2014年8月8日试金集团与建行济南槐荫支行签订的3000万元、1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各一份及对应的还款凭证。2、2015年7月15日试金集团与建行济南槐荫支行签订的4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及对应的还款凭证。3、2016年7月25日试金集团与建行济南槐荫支行签订的4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及对应的还款凭证。4、2017年8月30日试金集团与建行济南槐荫支行签订的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及对应的还款凭证。5、2018年7月16日试金集团与建行济南槐荫支行签订的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及对应的还款凭证。6、2018年8月1日试金集团与浦发银行济南分行签订的2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及对应的还款凭证。7、2019年9月3日试金集团与建行济南槐荫支行签订的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及对应的还款凭证。8、2019年8月13日试金集团与浦发银行济南分行签订的2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及对应的还款凭证。9、2020年7月10日试金集团与建行济南槐荫支行签订的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及对应的还款凭证。试金集团认为,圣泉公司未按《合作意向书》的约定付款,以上述证据证实给试金集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圣泉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合同载明贷款的目的是由于试金集团的经营需要和流动资金短缺,是试金集团经营行为发生的贷款,与本案争议不具有关联性。
对于以上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圣泉公司提交的第一组、第三组证据、试金集团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有关联,应予以采信。圣泉公司提交的第二组、试金集团提交的第二、三组证据及反诉证据,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2月28日,圣泉公司(甲方)与试金集团(乙方)签订《合作意向书》一份,主要内容:双方合作开发原济南试验机厂地块项目,项目地块坐落于原门牌号济微路24号,现更名为济南市槐荫区南辛西路138号【槐荫国用(2005)第0300152号】,证载面积63111平方米,总价格2.4亿元;签订本协议后三个月内进入政府平台,甲方将熟化款(企业搬迁费)1亿元打入济南市政府相关熟化平台(名称待定),之后乙方应配合完成项目地块的一次熟化,平台与乙方签订收储协议后,由熟化平台将该1亿元支付至乙方,乙方取得该项资金后应在30日内主动积极办理项目地块解除抵押事宜,项目地块解除抵押之后,乙方将地块的实际管理权移交甲方。甲方依法摘牌后,应按照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一次性全额交纳土地出让金,甲方应协助济南市政府主管部门在30日内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支付至乙方。除本意向书另有约定外,若项目地块被甲乙双方以外的第三方摘牌,且乙方取得的土地补偿金总额超出2.4亿元的,则乙方应将超出部分支付给甲方。此部分款项由乙方从政府获得全部补偿费后30日内以汇款方式支付给甲方。同时,乙方应将甲方已支付的1亿元熟化款于30日内无息退还给甲方。该意向书另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4年5月7日,试金集团(甲方)与圣泉公司(乙方)、国投公司(丙方)签订济南试金集团土地熟化《合作意向书》,主要内容:甲方拟对其管理使用的原济南市试验机厂地块进行处置,乙方作为前述拟熟化土地的熟化投资意向人,自愿与甲方、丙方合作,提供土地熟化投资,丙方根据法律法规、土地政策及市政府授权的职责,对宗地实施熟化。第一条拟熟化土地的基本情况1.1拟熟化土地位于槐荫区济微路24号,原济南市试验机厂片区,总占地约63111平方米。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属于甲方。1.2拟熟化土地初步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其规划范围、用地性质及规划指标以市规划局的批复为准。第二条合作意向内容及目标2.1丙方作为市属企业土地熟化平台,按照市政府、国资委有关文件精神,对甲方目前管理、使用的原济南试验机厂国有出让土地开展熟化工作。2.2为加快宗地熟化进度,对该片区土地熟化拟采用公开征集土地熟化投资人(以下简称公开征集)模式筹集熟化资金,乙方作为投资人,自愿报名参加该片区的公开征集,并愿意为拟熟化土地前期规划、摸底、评估等工作提供资金,初步摸底完成后再提供熟化资金。第三条土地熟化依据的主要文件3.1在房屋征收及土地收购过程中,主要依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249号)、《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价格标准指导意见》(济国土资发[2013]16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结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10]57号)、《关于解决棚户区改造低收入家庭差价款缴纳问题的意见(试行)》(济建发[2010]24号)等文件。第四条土地熟化费用及土地总价4.1拟熟化土地熟化费用,经三方摸底测算后再签字确定,熟化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4.2由于规划范围及指标还未取得,拟熟化地域可出让土地范围及土地总价暂时无法确定,待规划指标批准后,由甲乙双方协商提出建议方案,由丙方审定后,报土地局审批确定。第五条拟熟化地块熟化阶段进度安排5.1本意向书签订4个月内,丙方协调政府规划部门完成片区的规划策划、初步摸底。5.2本意向书签订后5个月内,丙方完成片区土地熟化成本的测算。5.3意向书签订8个月内,丙方协调相关部门发布片区公开征集公告,乙方要积极参加。5.4在乙方获得片区土地熟化投资人资格(以下简称投资人资格)后,应依据征集公告要求以及本意向书的约定,及时向丙方支付土地熟化资金。第六条资金支付6.1本意向书签订5日内,乙方向丙方账户支付300万元土地熟化摸底资金,该摸底资金主要用于申请规划条件、摸底、测算、评估等拟熟化土地前期熟化工作,上述工作实际支出如大于300万元时,乙方要及时向丙方支付。该资金在乙方获得投资人资格后,转为熟化资金。6.2本意向书签订3个月内,乙方共需支付参加公开征集公告履约保证金1亿元(以下简称履约保证金),并在本意向书签订10日内先期支付2000万元。6.2.1在乙方取得投资人资格前,乙方同意甲方可先期使用1亿元的履约保证金,并根据甲方资金需要和甲方资金使用计划,保证按时支付到丙方账户。丙方根据自身工作流程的要求,在收到上述履约保证金后,依据甲、乙双方出具的书面资金使用书,转付给甲方。在乙方取得投资人资格后,以上费用转为土地熟化资金。6.2.2在乙方取得投资人资格前,如前期土地熟化使用资金超过上述投资额度,此阶段内,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追加投资。6.3乙方获得投资人资格后,应按照公开征集公告及土地熟化资金使用协议的有关内容和条款支付土地熟化资金。第七条土地出让及价款支付7.1乙方取得投资人资格后,当目标宗地达到“净地”条件挂牌出让时,乙方须积极参与,挂牌出让的价格依据评估价格和征集土地熟化投资人阶段征集结果,按照从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7.2乙方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须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并按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支付土地价款。第八条征收补偿安置。第九条乙方承担的土地熟化费用的退还。第十条各方责任、义务10.1甲方责任义务10.1.1甲方作为前期履约保证金(一亿元)的实际使用人,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对履约保证金的本金、利息及违约责任,承担偿还责任。10.1.2甲方应配合丙方完成拟熟化土地片区的测绘、勘界及摸底等工作,并按进度要求做好原济南试验机厂厂区内各项摸底及他项权利的解除工作。10.1.3及时向丙方提交土地收购申请及相关材料。10.1.4同意从其收益中由丙方代扣后返还乙方支付的熟化资金。10.2乙方责任、义务10.2.1本意向书由山东圣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根据要求,乙方需在拟熟化土地所在地注册新房地产开发公司,由新公司参加拟熟化土地的土地熟化投资人征集、摘牌、开发等一切事宜,并由新公司承担该意向书的全部债权、债务及后续相关的一切责任。10.2.2乙方同意本条款中,甲方“责任、义务”的约定。10.2.3意向书签订后,乙方应按照6.1款约定向丙方账户支付熟化摸底资金。10.2.4意向书签订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按本意向第六条第2项执行,乙方保证报名参加片区公开征集。10.2.5乙方承诺积极参与公开征集,在取得投资人资格后,按照摸底、测算结果投入土地熟化资金,如果实际熟化成本超出摸底测算,乙方应按照丙方要求及时追加资金。10.3丙方责任、义务10.3.1按照本意向书第二条的主要内容,积极推进完成各项土地熟化工作。10.3.2丙方在公开征集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将乙方推荐为优质投资候选人。10.3.3本意向书签订后,丙方不得与其他公司就本片区土地熟化签订合作协议。10.3.4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约定,及时返还乙方垫付的土地熟化资金。第十一条合作意向书的终止或解除11.1由于不可抗力、政府政策变化等因素无法对片区实施公开征集,造成本意向书不能正常履行时,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同意,可终止或解除本意向书,并签订《合作解除协议》,各方互不要求相对方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11.2丙方应在《合作解除协议》签订15日内,扣除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将剩余摸底资金无息退还给乙方。11.3甲方按《合作解除协议》约定无息退还乙方已交的履约保证金本金。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甲方、丙方协调政府批准实施公开征集方式运作,乙方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不参加公开征集,乙方要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已交纳履约保证金1亿元不予退还,且该笔资金应作为政府收益由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相关事宜。12.2若本意向书签订后,甲方与另外其他公司签订目标宗地熟化意向书或协议,视为甲方违约。如因此类原因致使乙方(非乙方报价及自身资格原因)未能获得土地熟化投资人资格,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5日内退还乙方1亿元履约保证金并承担年息25%利息,计息日自履约金汇入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12.3乙方在获得土地熟化投资人资格后,目标宗地达到“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条件时,乙方不参加土地出让活动,按土地部门公开征集的条款及有关熟化意向书承担违约责任。12.4乙方参与征集但未获得投资人资格,丙方在土地熟化资金到位后10日内,将乙方前期支付给丙方的土地熟化费用本金退回乙方,不计利息,本意向书终止。12.5乙方获得投资人资格后主动退出熟化的,待土地出让完成后,土地出让价款返还至丙方10日内,丙方将乙方前期支付给丙方的土地熟化费用本金扣除履约保证金后退回乙方,不计利息。该意向书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三方签订《合作意向书》后,均积极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推动案涉土地熟化工作。2014年6月9日,圣泉公司向国投公司支付土地熟化资金2000万元,测绘费300万元。2015年7月30日,圣泉公司向试金集团支付土地熟化资金2000万元。2015年9月14日,山东省圣泉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向试金集团支付土地熟化资金1000万元。
2015年6月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济政字[2015]12号《关于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熟化工作的意见》,在相关政策要求中载明,本意见下发前已公告实施的土地熟化项目,各土地熟化主体应加大土地熟化力度,并根据熟化完成情况分类处置:凡能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土地熟化的,按照原土地熟化投资约定实施供地;完不成土地熟化的,参照本意见规定重新签订土地熟化投资协议,实施“净地”出让。
2018年10月11日,国投公司分别向圣泉公司、试金集团发出《关于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熟化项目解除协议的函》,主要内容:“2014年5月7日,我公司与试金集团、圣泉公司就试金集团厂区土地熟化签订了三方合作协议。三方约定按照“征集熟化人”方式熟化土地。三方签订协议后,我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土地熟化前期工作,包括土地测量、日照分析、申请规划条件等一系列工作。截止目前,项目地块熟化仍没有任何进展。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一、2014年,我公司按照当时土地熟化方式开展土地熟化前期工作,但济南市政府2015年出台新土地熟化政策,我公司调整思路后,按照新政策实施土地熟化。由于试金集团已从市国资剥离出去,市委市政府及市国资赋予我公司的职能是熟化市属国有企业土地,我公司在熟化试金集团土地过程中一直没有得到来自上级部门的明确批示。二、土地熟化过程中,尤其是申请规划阶段,遇到了“万人坑遗址选址”、遗址公园划定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我公司两次去函征询市文广新局意见,主要领导也多次与市文广新局领导沟通协调,但效果甚微。最终也没能促使三方就选定“万人坑”遗址选址和遗址公园划定工作上形成统一意见。时至今日,项目地块规划申请工作仍没有任何进展。三、利用社会资金进行土地熟化的模式,按照国土局给予的答复,除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能使用社会资金进行土地熟化。至此,该项目用社会资金进行熟化已不可行。鉴于上述三点,根据三方协议11.1款内容,我公司建议解除三方协议并签订《合作解除协议》。”2019年8月9日,试金集团向国投公司回函,称已收到2018年10月11日的函件,并理解和尊重国投公司的选择。
2019年6月27日,圣泉公司向试金集团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主要内容:“鉴于2014年5月7日我司作为土地熟化投资人,与贵司、济南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无法履行,现我司提出解除合同,望贵司尽快给予答复。因贵司作为土地使用权人怠于履行义务,且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意图绕开我司直接联系政府部门,导致行政管理部门始终未予答复,土地熟化工作无法进行,故请贵司:一、向我司返还土地熟化资金本金。我司于2014年6月9日通过济南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00万元土地熟化资金;2015年7月30日直接支付给贵司2000万元土地熟化资金;2015年9月14日直接支付给贵司1000万元土地熟化资金,以上共计5000万元整。请贵司在收到本通知书起30日内返还本金5000万元。二、向我司支付资金利息。自2014年5月至今,我司为此支付了大量的财务费用,且贵方已实际使用该笔资金。根据一般性社会融资利率,我公司提出以5000万为基数,自支付资金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共计约5000万元。请贵公司收到本通知书起30日内支付。三、预期可得利益。由于土地资源稀缺和其本身的经济价值属性,自2014年起,济南土地市场快速升值。现有土地已较几年前价值翻倍有余,该项目的无法运作为我公司房地产开发造成重大机会成本,请贵公司根据近几年房地产投资开发的平均年回报率予以适当补偿。”试金集团收到了该通知书,未作书面答复。试金集团称,收到通知后各方一直在协商,和圣泉公司一直保持联系;根据国投公司向其发出的函件及其回函,试金集团愿意按照三方合作协议第十一条的约定协商解除合作协议,而圣泉公司发出的解除函不能产生单方解除的法律效力。圣泉公司称,发出解除通知后试金集团与其没有进行沟通交流,试金集团与国投公司进行过沟通。
涉案“万人坑”遗址位于试金集团(原济南试验机厂)厂区内,1990年由全体职工捐资,在厂区修建了“琵琶山万人坑纪念碑”。2013年4月9日,济南时报刊登文章《“万人坑”遗址纪念碑失去踪影》,副标题为:日本老兵来赎罪却不见碑,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或成楼盘。对原济南试验机厂及厂区内琵琶山“万人坑”遗址的由来、现状等情况进行了报道。
另查明,国投公司为履行三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支出测绘费用81170.5元。
庭审中,试金集团虽认为圣泉公司要求解除三方《合作意向书》的理由不成立,但认可当前该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同意解除该意向书。国投公司认为合同应当解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圣泉公司与试金集团、国投公司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应否解除;二、圣泉公司、试金集团主张的利息损失应否支持。
关于焦点一,2014年5月7日,圣泉公司与试金集团、国投公司三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圣泉公司向试金集团支付了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向国投公司支付测绘费30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项目地块存在“万人坑”遗址,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在该地块中设立“万人坑”遗址公园和纪念设施,而该遗址公园建设范围至今未能确定,导致本案土地熟化项目前期土地规划申请一直未获批复,项目地块熟化没有任何进展。同时,济南市人民政府下发济政字[2015]12号《关于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熟化工作的意见》,本案项目用社会资金进行土地熟化已不可行,三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实际已经无法履行。基于此,2018年10月,国投公司向圣泉公司、试金集团发函,建议解除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之后,圣泉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试金集团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要求解除三方协议,由试金集团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利息。试金集团收到该合同解除通知后,未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实际已经无法履行,且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圣泉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其向试金集团发出解除通知后,试金集团未提出异议且诉讼中亦表示同意解除,因此,本院认定,圣泉公司与试金集团、国投公司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9年6月28日解除。
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本案三方合作协议解除后,试金集团应向圣泉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圣泉公司在合同解除通知中已提出还款要求,试金集团未及时还款一直占用该保证金,应自2019年6月29日起向圣泉公司赔偿利息损失。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圣泉公司主张合同解除前的利息损失,及按年利率24%计算发出解除通知后的利息,均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圣泉公司在合同履行中虽未按约支付履约保证金,但三方合作协议中对于该种情形下的违约责任并未进行约定,且试金集团举证的贷款合同及凭证无法证实与本案土地熟化项目有关联,因此,试金集团要求圣泉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圣泉公司已支付国投公司的测绘费用,国投公司同意返还圣泉公司2918830元,圣泉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圣泉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试金集团的反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东圣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5月7日签订的《合作意向书》于2019年6月28日解除;
二、被告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圣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
三、被告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圣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9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济南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圣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测绘费2918830元;
五、驳回原告山东圣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原告山东圣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6883元,被告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4767元,被告济南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0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1546元,由反诉原告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立营
审判员  何菊红
审判员  李逢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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