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01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11民终9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15930638-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经商,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广天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人民大道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案由: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广天建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596元,减半收取4298元,由上诉人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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