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3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执1906号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88572-0,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州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66924-X,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苏1***1民初470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泰州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兴化市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8489.25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4***元。因被执行人泰州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兴化市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用3027元(未交)。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泰州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向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泰州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
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2018年10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泰州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泰州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泰州市华隆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1***1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