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海滨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兴化市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8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82民初3053号之一
原告:大丰海滨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85000375E,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东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兴化市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7888857203,住所地兴化市**农贸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主任。
原告大丰海滨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受理。2018年11月7日,原告大丰海滨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丰海滨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98元,由原告大丰海滨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孙静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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