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4-25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晋1102执92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102民初15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5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894.50元、执行费7400元,共计521294.50元。但被执行人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21294.50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入521294.50元;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崔建海
书记员  刘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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