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凯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三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12-06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5民初6495号
原告:广州凯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巫祖钦,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燕,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华,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广州三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汉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先强,男,汉族,系公司职工。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胜尧,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龙,男,汉族,系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龙,男,汉族,系关联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巩天才,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男,汉族,系公司职工。
原告广州凯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讯通信公司)与被告广州三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通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广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讯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燕、陈辉华,被告三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先强,被告中铁六局公司、中铁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龙,被告中铁六局广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凯讯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通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6800元及利息(分段计算:以2605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21日起计至2022年6月11日止;以224700元为本金,自2022年6月12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721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3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中铁六局公司对三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中铁公司对中铁六局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中铁六局广州公司对三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30日,两被告签订《南沙科发路通信线路迁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中铁六局公司将广州市南沙区科发路通信线路迁改工程承包给三通公司施工,工作内容为科发路通讯线迁改工程全部工作内容。2020年12月1日,原告与三通公司签订《南沙科发路通信线路迁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三通公司将上述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价款为1442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三通公司的要求进场施工,并已于2021年1月20日完成线路割接全部项目工程。但是三通公司仅分别于2020年12月24日、2021年1月13日、2021年2月11日、2022年6月11日向原告支付总计1145200元,仍欠296800元未付。原告认为,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现被告逾期未付工程款的行为已违约,应当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而中铁六局公司、中铁六局广州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在其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应当对三通公司未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铁公司作为中铁六局公司的独资法人,应当对中铁六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三通公司辩称:1.确认还有工程款296800元未还,由于中铁六局公司迟迟不结剩余工程款,一直以来跟中铁六局项目负责人宋艳双、于海斌两位沟通未果,总说中铁六局公司没钱支付,导致无法把工程余款还给原告。另外由于原告在工程完工后无法提供竣工文件证明,无法确定工程量,现场负责人没有签字证明,导致三通公司无法向中铁六局公司提出更有力的措施来要工程余款,这也是导致工程余款未结的另一个原因。2.三通公司对双方合同纠纷本着公平合理的态度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尽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被告中铁六局公司、中铁公司共同答辩称:1.被告中铁六局公司、中铁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中铁六局公司并非案涉合同的签订主体,原告证据一中中铁六局公司并没有签字盖章,且落款处的经办人宋艳双并非中铁六局公司的员工。合同约定的甲方增值税开票信息也并非中铁六局公司,该份合同的实际履行也并非中铁六局公司。2.中铁六局公司并非涉案工程的发包人,根据网上公开信息查询南沙港铁路NSGZQ-5标工程发包人是南沙港铁路公司,而非我方。3.中铁公司并非适格被告,中铁公司作为上市国有企业,受到国资委和证监会的双重监管依法合作经营,且每年的季度报、年报均在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进行公开接收社会舆论的监督,至今并不存在关联交易或财产混同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另外中铁六局公司与中铁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财务制度均不一致,都是相互独立的。4.若法院认定中铁六局公司、中铁公司存在连带责任,也仅是在中铁六局公司欠付三通公司的款项内承担责任。
被告中铁六局广州公司辩称1.中铁六局广州公司不是涉案合同当事人,也不是涉案项目的发包单位,本案存在多层转包、违法分包关系,原告不属于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原告要求我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依据。2.我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人有限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了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理,与中铁六局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不存在混同,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日,三通公司(甲方)与凯讯通信公司(乙方)签订《南沙科发路通信线路迁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甲方将科发路通讯线路迁改工程全部内容发包给乙方,迁改线路具体明细如下:①南沙港铁路项目DK63+144联通线路迁改工程抢修及回迁工程(权属单位:中国联通);②南沙港铁路项目DK63+144电信线路迁改工程抢修及回迁工程(权属单位:中国电信);③南沙港铁路项目DK63+144信息港线路迁改工程抢修、回迁工程及管道迁改工程(权属单位:信息港);④南沙港铁路项目DK63+144移动线路迁改工程回迁抢修及回迁工程(权属单位:中国移动)。合同价款1442000元,费用计取按总包方式(包协调包施工包材料包机械),项目总结算款(不含税)为:1400000元整。支付方式及支付进度:①协议双方签订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总结算款30%作为项目启动款;②乙方完成管道修复并布放光缆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总结算款40%项目进度款;③乙方完成线路割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总结算款25%项目进度款;④剩余项目总结算款5%自协议签订日期后1年后支付。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乙方在双方确认当期应付金额尽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7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若乙方未开具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收到项目启动款后组织实施。乙方指派陈辉华作为乙方的项目负责人等。
2020年12月10日,三通公司(乙方)与中铁六局广州公司(甲方)签订《南沙科发路通信线路迁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工程款为1696000元,除此之外合同内容与三通公司和凯讯通信公司签订《南沙科发路通信线路迁改工程承包协议》内容基本一致。
凯讯通信公司已向三通公司开具了合计金额为1442000元的发票,三通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凯讯通信公司支付432600元,于2021年1月13日支付576800元,于2021年2月11日支付100000元,于2022年6月11日支付35800元,合计1145200元。中铁六局广州公司合计向三通公司支付1399200元。
另查明,中铁公司为中铁六局公司的唯一股东。
为证明中铁六局广州公司的财产独立于中铁六局公司,中铁六局广州公司提供了其2019年部分审计报告、2020年部分审计报告、2021年部分审计报告。经质证,凯讯通信公司认为上述审计报告内容不完全,有可能与中铁六局公司合并报表。中铁六局公司与中铁公司对上述审计报告没有异议。三通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凯讯通信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其不具备施工涉案工程的资质;通过中铁六局广州公司向三通公司付款节点以及三通公司向凯讯通信公司付款节点倒推,可以推出2021年1月20日为双方通信线路迁改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中铁六局广州公司称,2021年1月11日可作为其与三通公司约定的通信线路迁改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涉案工程发包人为南沙港铁路有限公司,总包方为中铁六局公司,中铁六局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中铁六局广州公司,中铁六局广州公司又分包部分公司给三通公司。
根据凯讯通信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2022)粤0115民初649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三通公司、中铁六局公司、中铁公司名下价值332600元的财产。为此,凯讯通信公司支付保全费2183元。
本院认为,凯讯通信公司不具备施工涉案工程的资质,其与三通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的《南沙科发路通信线路迁改工程承包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虽然无效,但凯讯通信公司已完成了涉案工程,三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三通公司对欠付296800元工程款没有异议,故对凯讯通信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中铁六局广州公司自认其与三通公司办理通信线路迁改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为2021年1月11日,现三通公司要求剩余未付工程款以2605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照LPR计算利息至2022年6月11日;以224700元为本金自2022年6月12日按照LPR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凯讯通信公司要求以721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30日按照LPR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理有据,但利息应当自2021年12月1日起算为宜。中铁六局公司与中铁六局广州公司并非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凯讯通信公司要求该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相应的,对凯讯通信公司主张的要求中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三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凯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68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2605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止;以3326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6月11日止;以296800元为本金,自2022年6月1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
二、驳回原告广州凯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9元、保全费2183元,由被告广州三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大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贾清宸
书 记 员 肖艺琪
钟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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