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巨树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12-08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41714号
申请人:福建巨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洋中路299号融信洋中城1#楼4层28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陈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篱,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虹帆,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营。
被申请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
法定代表人:陈**。
申请人福建巨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166,072.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66,072.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冬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江 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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