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02民初457号
申请人: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80号2幢19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灵石路1177弄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50761.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50761.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